与典“童”行: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该怎么办?|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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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开学季,学生们迎来了新的学期新的开始。关注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健康,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活中,当未成年人遇到法律问题该如何应对呢?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以现场情景剧结合特邀嘉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建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孙跃恒的释法的形式,共同为孩子们开启法治“开学第一课”。

情景一

十岁的大宝正在为了歌唱比赛练习,朋友们建议他去KTV唱歌,于是大宝用妈妈的银行卡订了房间,并交了4000元定金。到了KTV后,工作人员以“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为由,拒绝为大宝开房间。那么,大宝预交的4000元可以退吗?

未成年人可以进入KTV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大宝交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景剧中,大宝作为一名未成年人,预存4000元定金,与KTV形成了预付费法律关系。支付这笔费用的行为与一个十岁孩子的智力、认知不符,且并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和同意,因此该合同无效,经营机构应返还定金。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冲动消费”?

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尽到教育引导责任。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零花钱金额,固定发放零花钱时间等方法,规范孩子的消费行为,让孩子在一定限度内自由支配和使用零用钱。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自觉尊法、守法。在发现消费者系未成年人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核实其监护人的意见。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追认和同意的消费,很可能面临交易行为被确认无效,款项被未成年人监护人追讨的法律后果。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制度规范,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发布等方法,督促引导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

情景二

放学后,玲玲的爸爸开车到学校接玲玲下学,同住一个小区的大宝搭车回家。大宝开门准备下车时,没注意到一辆外卖车正在高速驶来,结果外卖车撞到了车门上,造成外卖员摔倒,准备配送的餐食也洒了一地。外卖员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遭遇“开门杀”,责任如何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驾驶人和开门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驾驶人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开门时造成损失的,驾驶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比如存在逆行、边走路边看手机等情况造成事故的,那么可以减轻侵权人即驾驶人的责任。

如果是非驾驶人开门,驾驶人员和开门乘客均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开门乘客,对开门时周围环境是否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发生打开车门造成途经人员、车辆损害的情形;驾驶人,则应对整车安全和行驶安全负责,其具有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地点以及观察提醒乘客注意开门安全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将根据开门乘客、驾驶人员以及被撞人员各自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认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果开门人是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避免“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机动车驾驶人应规范停车。如果在道边停车,驾驶人要做好观察、提示的准备,管理好车内人员。在开车门时,建议采用“荷氏开门法”:下车时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开门时上半身会自然扭动,头部和肩膀自然向外,容易观察到车外的情况从而有效避免碰撞。

情景三

小雅过生日,玲玲送给她一个限量版的模型作为生日礼物。后来,小雅和玲玲闹矛盾,玲玲想要回生日礼物,小雅生气地将礼物摔在地上,模型瞬间裂开了。小雅需要对摔坏的礼物进行赔偿吗?

未成年人之间赠送礼物,受赠人需为摔坏礼物的行为承担责任吗?

要区分两个概念: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情谊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一般是无偿的,只发生在纯粹的社交领域。小朋友之间相互赠送小礼物,比如文具、卡片等,一般认为是情谊行为,不进行法律评价。

赠与合同中,如物品已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已经完成,此时物品发生损害是受赠人的损失;如未交付,或者在推脱过程中摔坏,则赠与尚未完成,赠与人承担损失。

节目里提到的限量版模型,价值较大,该行为也可认定为赠与,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赠与行为予以确认或追认,才发生赠与的法律后果。赠与完成后,原则上也不能撤回赠与。因此,情景剧中受赠人是否需要为摔坏的礼物承担责任,关键看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追认赠与,如其不同意或追认赠与的,则受赠人应予返还,或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与典“童”行: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该怎么办?|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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